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回答的权利也就是理论上的沉默权制度,这个制度体现了对公民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人身权利的保障,是文明司法和人道主义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共权力对个人权力的随意侵犯,是防止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也能够保障在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力量均衡,但是,沉默权制度的设置同时也提高了侦查破案的难度,特别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如果继续实施沉默权制度将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我国没有规定沉默权制度,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有为自己作无罪或罪轻辩解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讯问的程序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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