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盗伐林木罪
案件承办人:王波,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疑难点】
1、本案时间跨度大,从2012年4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至本案2019年10月31日经牡丹江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做出准予检察机关撤诉的刑事裁定书共历时7年半。
2、本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共开庭审理三次,期间公诉机关为证实被告人赵**的盗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除举示相关的书证、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等大量证据外,还将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员、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作为本案的证人出庭作证,辩护人的工作量大,要对案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大量的论证和辩驳。
【案件亮点】
法院对本案非常重视,共三次组织开庭审理,经审理后,公诉机关以本案定罪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牡丹江市**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牡丹江市**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刑事裁定书,准许牡丹江市**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盗伐林木一案撤回起诉。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5日,牡丹江市**区人民检察院就赵**涉嫌盗伐林木罪向牡丹江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赵**于2012年1月11日至2012年1月19日期间,赵**在未获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牡丹江市**区域内,先后共八次使用手锯盗伐柞树共计112株,砍伐后当场截成树段,并用自己家的手扶拖拉机运输回家。被盗伐的林木部分用于自家烧火取暖,部分被其变卖非法获利。经鉴定,被盗伐的林木树种为柞树,平均胸径8.3厘米,总立木蓄积3.7立方米。
【案件承办过程】
律师接手案件后,到牡丹江市**区人民法院阅卷并会见了被告人赵**,赵**只承认自己盗伐的林木很少,拒不认罪。律师通过阅卷了解到案卷内认定赵**有罪的证据并不充分。故,在2019年6月3日的庭前会议时提出了公诉机关指控赵**涉嫌盗伐林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观点,受到了公诉机关及法院的充分重视,故,在2019年6月11日及2019年10月23日的两次庭审中,公诉机关除向法院举示书证、物证外,还向法庭提出了证人、鉴定人及侦查人员到庭参加诉讼,于是,律师向法庭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赵**没有盗伐林木的主观故意。……
二、指控赵**涉嫌盗伐林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办案机关办理本案程序违法。……
【承办结果】
本案经过三次开庭审理,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公诉机关牡丹江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定罪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牡丹江市**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牡丹江市**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刑事裁定书,准许牡丹江市**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盗伐林木一案撤回起诉。本案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