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甲(未成年人)与朋友一同前往“爱宠猫咖”(化名)“撸猫”。然而,当小甲摸了身旁的猫后,猫突然将小甲的手抓伤。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对小甲的伤口进行了冲洗处理。次日,小甲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医院就诊,并注射了狂犬疫苗、免疫球蛋白以及破伤风疫苗。之后,小甲的父母找到店家要求赔偿,协商未果后小甲父母诉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爱宠猫咖”无证据证明小甲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应当对小甲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爱宠猫咖”即使已经告知“撸猫”的风险,在小甲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也不能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爱宠猫咖”赔偿小甲各项损失,共计2265元。宠物店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应承担符合专业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对宠物存在的危险进行充分的告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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