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诉被告连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98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在被告的渔船上工作,约定年底结算工资。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工资,尚欠9800元。被告于2019年4月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于2019年10月底结清工资,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资,被告推诿至今。
经法庭审理,被告连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没有能力偿还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连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某9800元。
律师总结:船员在工作中通常是经过中介介绍上船,没有固定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导致年底结算工资出现克扣、拖欠的问题,船员在上船之前注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结算工资时注意留存欠条或者结算单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