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超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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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的法律规定

作者:宋超颖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82次举报
2022-0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宋超颖,自毕业以来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已经从业十年。擅长处理: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伤赔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祥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51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山东祥庆律师事务所
1371020********51 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