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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公司法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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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及时为业主开通燃气、供暖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王兵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3189人看过

文 王兵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王某于2015年1月购买了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李沧区**路**小区的房屋一套,并在当月全款支付了房款。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交付房屋为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的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约定了燃气、有线电视、供暖设施在商品房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2016年1月12日,开发商向王某交付了房屋,交付使用后,王某发现燃气、有线电视、供暖均无法使用,于是致电开发商询问,开发商一直拖延答复。无奈,引发本案诉讼。

  于是,王某带着商品房预售合同和交房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找到了王兵律师房地产法律团队。看过王某的购房合同和补充条款的约定以及与王某详细了解本案后,了解到开发商应于2015年12月30日前将分期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王某使用,开发商承诺商品房交付时,供水、供电、燃气、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达到使用条件,上述约定的每一项每逾期一天,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50元违约金,但出现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的情形除外。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支付全部购房价款,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于是我们将本案起诉至**区人民法院。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开发商承诺“商品房交付时,供水、供电、燃气、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达到使用条件,上述约定的每一项每逾期一天,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20元违约金”,其主张将商品房交付使用时,燃气、供暖、有线电视达到使用条件,应当提供证据证实燃气、供暖、有线电视已开通,达到向服务商申请即可使用的条件,开发商提供的燃气、有线电视、供暖安装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出具的竣工合格证明以及分期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只是工程合格证明,其未提供证据证实相关配套设施与工程的衔接及具备开通条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依法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应当自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至燃气、供暖、有线电视达到使用条件之日止,即自原告与被告办理商品房交接之日起计算至告知业主可使用之日,故原告关于支付违约金的诉求,一审法院依法支持。燃气、供暖、有线电视施工工程竣工合格,不等于燃气、供暖、有线电视设施达到使用条件,故关于燃气、供暖、有线电视设施已在交付房屋时达到使用条件,不存在延期开通情形的辩驳,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信。本案取得胜诉。

  本案的发生具有普遍性,业主在收房验房时应当及时试验配套设施是否达到使用条件。如果不达到使用条件,可以采取不收房等方式维权,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以及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准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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