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兵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张*文与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3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张*文购买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坐落于青岛市市北区***路的商铺。合同签订后,张*文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可至今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没有对该商业楼进行商业运作,整个商铺没有开业,现在张*文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并且至今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没有交付房屋,所以张*文要求退回房屋,但遭到了开发商的拒绝。引发本案诉讼。
代理过程
王兵律师接手本案后,经本团队研究论证后,列了如下请求,1.解除张*文与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2.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张*文购房款865300元;3.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张*文共维修基金***元、印花税、手续费***元、契税****元、4.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张*文截至2016年4月21日的银行贷款利息损失46308.51元;5.诉讼费由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庭审中,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同意张*文的诉讼请求。并称张*文购买的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并非履行不能,请求法院驳回张*文的诉讼请求。最后经法院判决认定: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文与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约定,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向张*文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但截止到开庭审理时涉案房屋并未满足交付条件,张*文购买的房屋为商业用途,实现商铺的经营目的。故张*文要求解除与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张*文已交纳的全部购房款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因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应承担张*文的利息损失。最终本案取胜。
律师以案说法
考虑到当事人隐私的问题,本文已对相关姓名予以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因开发商投资项目资金链出问题不在少数,购房者在挑选开发商的项目时应多了解开发商资质、能力、以往所建的楼盘,避免在购房时花费毕生的积蓄,最终房屋不但没有交付,最后成为烂尾工程,导致巨大损失。本案中,恰恰涉及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没有及时的按期施工,导致建筑施工方与开发商的纠纷并最终导致本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