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宣 发布时间:2008-07-23 15:15:10
第一,与一般物业纠纷因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等消极履行物业合同义务不同,此类纠纷多因业主扩建房屋、新建花园和亭台等积极行为所致,甚至有的业主占用房前屋后绿地,修建家用小型游泳池、观光露台等等。
第二,多重矛盾交织,案件调解难度大。由于一些业主“圈地”扩建、新建相关设施,不断加剧其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导致其他业主以不交物业费、起诉物业公司不作为为由强烈要求物业公司履行管理职责。迫于业主的巨大压力,物业公司不得不要求法院以判决方式结案,而不接受和解方案,以泄相关业主心中的不平。
第三,该类案件大多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才能明确掌握诉讼请求和查明事实。此类案件中,物业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大都使用同一模板,诉讼请求均为简单的要求业主拆除自建设施、恢复原状等,事实理由也普遍雷同,因此,均需法官到诉争房屋进行现场实地勘验、拍照和测量,确定改造情况是否影响小区整体景观、是否对相邻业主造成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
针对上述特点,为从源头上预防该类纠纷,朝阳法院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在业主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针对业主确需改建、扩建的相关设施约定具体操作规程,并明确违反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是加强物业管理,物业公司发现业主违反约定进行施工的,应立即制止并要求限期整改,严重的及时起诉到法院,达到对其他业主的警示作用,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三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法院定期针对辖区内新开盘、新入住的中高档小区开展以“警惕圈地、创建和谐居住环境”为主题的系列普法活动,提高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法制意识,形成自觉守法的良好环境,共同维护小区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