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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折扣购买的房改房,是否属于被继承人与已故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如何认定?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573人看过

【关键词】

房改房 工龄折扣 已故配偶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遗嘱赠与 代书遗嘱 夫妻共同财产 已故配偶的工龄折扣 成本价房改房 财产性权益


【要点提示】

工龄折扣应理解为单位给予职工购买房改房的一种优惠政策,如购房者的配偶已去世,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也可以享受已故配偶的工龄折扣:一是享受主体仅限于已故人员的配偶,二是已故人员的配偶未再婚。优惠政策本身是一种财产,被继承人在购买涉案房屋时虽然使用了已故配偶的工龄折扣,但能由此认定该房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文案例中被继承人经律师进行代书遗嘱,通过所代书《遗嘱》、《律师见证书》及代理律师到庭陈述内容可以判断,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证据证明无效的前提下,故法院对代书《遗嘱》的效力予以确认,涉案房屋由遗嘱赠与的被赠与人继承。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某4(被上诉人)

被告:丁某1、丁某2、丁某3(上诉人);丁某5


【案情简介】

丁某6与周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子女丁某5、丁某1、丁某2、丁某3,其中周某1993年5月6日死亡丁某620163月3日死亡

2000年6月26日,丁某6与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根据(1994)经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精神,丁某626498元购买涉诉房屋,按成本价每建筑平方米1165元,丁某6享受工龄折扣(折扣率为0.9%)等。2000年1月20日填写的《某公司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载明,工龄:男方34、女方22、合计53,年工龄折扣率0.9%。1995年2月交付首付款10282元等。2000年7月5日,丁某6补交房款14290元。丁某5、丁某1、丁某2、丁某3表示购房款中各人均有出资。2000年9月18日涉诉房屋于登记丁某6名下。

2010年12月29日,丁某6由律师张某、苏某见证及代书《遗嘱》,内容为:丁某6名下的涉诉房屋系厂的职工房,后由其出资购买,现决定在百年之后将涉诉房屋给孙女丁某4,特此请律师对所作遗嘱予以见证并负责对遗嘱予以监督执行,立遗嘱人丁某6,代书律师张某,见证律师苏某。同日,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见证书》。

另,2011年1月25日,丁某2、丁某3分别出具《声明书》,写明:声明自愿放弃涉诉房屋的继承权,由丁某4继承,特此声明。方均认可购买涉诉房屋折扣丁某6周某的工龄。

后各方因为房屋继承问题发生纠纷,丁某4诉至法院,请求涉案房屋由丁某4继承。


【法院判决】

一审:被继承人丁某6名下的涉案房屋由丁某4继承。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一、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折扣购买的房改房是否属于被继承人与已故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如何认定?

丁某1、丁某3、丁某2提出本案诉争房屋是丁某6与周某单位分配的公房,购买时使用了双方工龄,使用周某22年工龄折算房款属于财产性权益,丁某6在购买该房屋时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故涉诉房屋属于丁某6与周某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丁某6分别于周某死亡约两年、七年后分两次支付购房款,所购涉诉房屋登记在其一人名下,丁某5、丁某1、丁某2、丁某3庭审期间表示对购房款有出资,在并明确证据表明购房款中使用了丁某6与周某夫妻存续期间共同积蓄的情况下,丁某1、丁某3、丁某2提出购房款系使用了丁某6与周某夫妻共同财产法确定。关于工龄折扣问题。工龄折扣应理解为单位给予职工购买房改房的一种优惠政策,如购房者的配偶已去世,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也可以享受已故配偶的工龄折扣,一是享受主体仅限于已故人员的配偶二是已故人员的配偶未再婚。优惠政策本身是一种财产,丁某6购买涉案房屋时虽然使用了周某的工龄折扣,但由此认定该房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折扣购买的房改房作为遗产,可否进行遗嘱赠与?被继承人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涉案房屋遗嘱继承人是否放弃、未接受遗赠?

【详见下文解析,敬请期待...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三人利益;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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