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分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解或诉讼终结后,作为受害人家庭与侵权人的之间的侵权之债也就随之消灭。但同时就会在受害人家庭内部,以及与其亲友之间产生纠纷。该纠纷的根源就是所获赔偿金的分配问题。而这种纠纷在受害人死亡的案件中更为明显,更为突出。
家庭内部或者是亲友之间的这种这种纠纷从法律的角度讲,是很正常。但从社会的角度考量其负面的影响是极大的。它会导致亲情关系的破裂。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纠纷的处理又出现诸多不同的版本,不同的处理结果。这样的处理势必使一些人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现本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基础,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各个项目进行分析:
一、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因治疗所受的伤害而花去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挂号费、诊断费、检验费、治疗费、输液费、输血费、用药费、床位费等等。这些费用均是因受伤所花去的,中侵权人应当赔偿的费用。
该笔费用赔偿后,应当归还垫付该笔费用之人。
二、误工费
误工费指受害人在伤病治疗及休养期间,因不能工作所失去的或减少的应得收入。
所以该笔费用赔偿后规受害人自己。
三、护理费
护理费指聘用他人对受害人进行护理所支付的费用或亲友为护理受害人所失去的或减少的应得收入。
护理费在获得赔偿后分如下几种情况处理:
1、完全聘用他人护理的:所获的护理费赔偿金归护理费垫付人。不足部分由受害人补齐;
2、完全由亲友护理的:所获的护理费赔偿金归护理的亲友。
3、由聘用他人与亲友共同完成护理的:归护理费垫付人与护理的亲友。其中应当优先支付给垫付人。
四、交通费
交通费指受害人及其陪同亲友进出院、转院、复诊、购药时所支付的交通费用。
该笔款赔偿后归垫付人。
五、住宿费
住宿费指受害人及陪同人员在外地治疗,因不能及时住院所支付的住宿费用。
该笔费用赔偿后归垫付人。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及护理的亲友因在医院就餐所花费的超过在家中花费的伙食费部分。该笔费用有具体的标准。
该笔费用赔偿后归伙食费垫付人。
七、必要的营养费
必要的营养费指受害人因伤害所致虚弱需加强营养或伤病的恢复需要加强营养所支付的超过正常伙食费的部分。
该笔费用获赔后,归营养品购置人或受害者。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伤害致残,影响正常工作或不能参加工作所导致的应得收入的减少或失去。
该笔赔偿金取得后归受害人。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指受害人为提高生活质量所使用的辅助器具的费用。
该笔费用获赔后归费用垫付人或受害者。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因受害人残疾减少收入或失去收入,致使受其扶养的的减少或损失的生活费。该费用与残疾赔偿金实质是是有所重复的。
该笔费用赔偿后归被扶养人。在被扶养人为数人时,在被捕扶养人之间的分配,应当依照在赔偿时的计算方法进行。
十一、康复费
康复费是指受害人伤病治疗终结后,身体功能恢复期的功能恢复费。
该笔费用如是提前获得,则归受害人;如是实际发生后获得,则归垫付人。
十二、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第一次起诉的一审法庭辨论终结日之后的治疗该伤病可能花去的费用。
该笔费用获得后归受害人。
十三、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侵权人的伤害致死,亲友为其办理丧葬所花费用。
该笔费用获赔后,归丧葬费垫付人。
十四、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是指侵权人支付的,受害人如没有死亡所可能取得净收入。
因该赔偿金为推定的受害人在将来可能有的收入,所以该赔偿金应当进行如下分配:
1、受害人在死亡时有配偶:
死亡赔偿应当视为受害人与其配偶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归其配偶,另一半为受害人的遗产,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2、受害人在死亡时无配偶:
死亡赔偿金全部为受害人的遗产。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十五、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获赔后归亲属。但丧葬办理人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归丧葬办理人
十六、精神损害抚慰金
1、受害人没有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针对受害人所受精神损害进行的赔偿。所以,归受害人。
2、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针对死者的近亲属所受精神损害进行的赔偿。
这里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包括养父母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养子女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精神损害抚慰金获赔后,应当在以上近亲属之间平分。
以上只是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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