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9日14时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A集团有限公司与秦皇岛B长城酒业有限公司、吉林市昌邑区元C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司法频道进行庭审直播。
再审庭审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皇岛B长城酒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市昌邑区元C副食超市(未到庭)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84号
合议庭:王艳芳、杜微科、毛立华
案情简介
A集团是“长城”文字及图形的商标所有权人,注册了“长城”文字及“GREATWALL”商标,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4883352、3244771、1968460、3244778、3244779、70855。2004年11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商标驰字(2004)第139号批复认定“长城Greatwall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B长城作为在1999年成立的葡萄酒生产商,2014年11月A集团发现姜某出售B长城生产的八达岭葡萄酒,认为该酒的包装标志有“长城”图形,以涉嫌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吉林市昌邑区工商管理局举报。工商机关接到举报后,对涉案的两瓶葡萄酒进行依法查扣。经A集团申请,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到吉林市昌邑区工商局调取证据。该局经初步审查,A集团所举报的涉案葡萄酒商标是注册商标,商标权人为北京八达岭酿酒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注册号为922021,国际分类号为33,专用期限为2006年12月28日至2016年12月27日。经对比,涉案葡萄酒商标图形与北京八达岭酿酒技术有限公司注册的第922021号商标完全一致。
庭审动态
A集团请求:
1.判令B长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葡萄酒;
2.判令姜某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葡萄酒;
3.判令B长城与姜某连带赔偿A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
B长城一审、二审均未到庭。
元C副食超市辩称:
1.元C副食超市对涉案葡萄酒是否侵犯注册商标权不知情,且没有实际销售涉案葡萄酒,没有给A集团造成任何的损失;
2.A集团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其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合法的正当依据;
3.A集团主张元C副食超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且有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两名被告所使用的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八达岭”文字及图像商标,而非A公司享有的“长城”商标。该商标经网络信息查询并经吉林市昌邑区工商局执法部门认定,属于合法的注册商标。A集团主张注册信息虚假,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B长城产品在明显位置标示“八达岭干红”,公司名称为秦皇岛B长城酒业有限公司,商品的商标并未弱化公司名称、单独突出“长城”标示,误导消费者。一般的消费者很难在消费过程中认为“八达岭干红”即是A公司的生产的“长城”葡萄酒。
关于B长城的公司名称含有“长城”文字,是否构成侵权问题。长城的注册商标系2003年注册,而“秦皇岛B长城酒业有限公司”的商号系1999年注册完成。“秦皇岛B长城酒业有限公司”的商号中虽含有“长城”二字,但并无A字样,其与“B”组合为“B长城”。该企业名称含有秦皇岛的地理特征,含有姓氏特征。在商标的使用上,“秦皇岛B长城酒业有限公司”的名称与“八达岭干红”均在标志的明显位置,与公司的地址、联系方式一同标注使用,未有特别突出使用“长城”的情形,客观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并引起误导消费结果的发生。
判决驳回A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1.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错误之处,被控侵权商标与922021号商标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因被控侵权商标与A集团享有的3244778号、3244779号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并引起混淆,不能认定B长城使用的涉案商标对A集团享有的3244778号、3244779号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2.关于A集团主张其持有的长城系列商标属于驰名商标,B长城在其生产的八达岭干红葡萄酒商标上使用了长城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因A集团的诉请中并未包含要求B长城停止使用其于1999年就已经注册的包含长城字样的企业名称,且B长城在其产品上使用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不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争议焦点
1.被诉侵权商标与A集团3244778、3244779、70855号商标是否相同?
2.北京八达岭酿酒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号为922021的商标是否被撤销?何时撤销?B长城是否有使用922021号商标权限?使用是否规范?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3.秦皇岛B长城酒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是否变更?这种变更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对于上述的争议,合议庭认为:
焦点1,双方都未提交被诉侵权商品或照片,合议庭当庭无法比对被诉商品是否侵犯A集团商标,要求被申请人庭审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据。
焦点2,再审申请人未提交证明北京八达岭酿酒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号为922021的商标,要求再审申请人庭审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商标撤销相关证据,要求被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提交租赁注册号为922021商标的相关证据。
焦点3,要求再审申请人庭审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企业名称变更证据,并提供法定赔偿和合理支出的相关证据。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合议庭了解了再审请求和答辩意见,鉴于再审申请人不同意调解,合议庭要求各方当事人庭后提交详细代理意见,在期限内提交各项证据材料。随后,审判长宣布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