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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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61人、2900余万,这位“敛财者”被判刑!

发布者:胡荣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186人看过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8月,吕梁市某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某。2006年9月至2014年2月期间,李某以月息2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借款,并出具加盖吕梁某有限公司公章的借据,对外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经查,其先后向61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2905万余元,返还利息760万余元,造成实际损失2150万余元。2014年后,李某因无力偿还债务躲避至云南、新疆等地,2021年12月16日返回后,主动到离石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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