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本案系执行转破产案件,被申请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一家小微民营企业,成立于2010年3月,该公司注册资本2,600万元,实缴资本1,668.2万元,已正常经营十余年,具有一定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业务范围散布全国多地。 四名债权人因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未了劳务债务,于2017年陆续诉至山东某法院及上海普陀法院,历经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仍有115万元胜诉利益未能兑现。执行部门经审查遂将该案移送破产审查。 经审查,上海普陀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并依据程序确定了相关公司管理人。期间,被申请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表示公司尚有项目运行,并未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 法院审理 审理期间,合议庭指导管理人积极履职,及时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依法确定债权,并加强执、破案件的对接和反馈,执行与破产保持双向互动,协同处理此案。 最终,促成实际控制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总承诺还款112万余元,债务清偿比例超97%。合议庭审核后,依法裁定认可该和解协议,并终结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 一是全方位摸排尽调,准确评估和解基础。 对于本案债务人及双方纠纷进行全方位调查,发现债务人经营年限长、注册资本高、具备相应资质,且业务范围广。目前债务人尚有项目正在运行,但苦于有多笔应收账款未追回,无法及时偿还其债权人债务,债务人不愿被宣告破产,继续经营公司的意愿强烈。 同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已历时7年有余,历经多家法院诉讼及多个诉讼程序,但仍未实现胜诉利益,债权人主要诉求系希望追回胜诉款项。法院充分研判后,认为本案具备和解基础。 ? 二是引入关键人破局,推动双方达成和解意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原有股东虽然将债务人全部股权对外转让,但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其希望解除对公司及现任法定代表人的限高、失信措施,推动公司恢复正常经营。加之本案纠纷起因系案外人挪用公款导致工资拖欠引发纠纷,实际控制人垫付的款项可于追偿后得以弥补,故实际控制人同意分批次支付和解款项共计112万余元,同时债权人同意撤销对债务人及法定代表人的限高、失信措施。 ? 三是指导管理人依法履职,调整确定和解金额。 法院明确管理人的破产管理费用由债权人在追回的胜诉款项中支付,充分调动管理人积极性,发挥管理人专业优势,对债务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建立债权人与债务人良性沟通平台,及时准确认定债权金额。 通过线上线下并行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组织双方调解,对于不具备可行性的方案予以释明及纠正,确保债权人、债务人在充分知晓法律风险、法律责任的前提下,自愿对和解金额达成一致,促成和解协议达成。 ? 四是居中调处消除违约隐忧,推动和解方案履行。 为消除双方隐忧,法院认真做好释法明理,将一方未履行的法律后果在和解协议中予以明确:若债务人未履行则债权人有权就和解协议向法院另行起诉;若债权人未配合撤销限高、失信措施,则实际控制人有权追回已支付款项。 此外,法院提供代管款账户用于资金监管,明确双方履约后再将款项汇入债权人账户,为双方履约增添保障。目前债务人及法定代表人的失信、限高措施已解除,约定的第一笔款项共计38万余元已支付到位,和解协议正按约履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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