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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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买房,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发布者:胡荣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307人看过


基本案情


刘先生和周女士自2014年开始同居,至2020年5月结束同居关系。2016年,周女士购买某小区房产,至2018年陆续支付完房产的所有费用。其中,2016年与2018年刘先生共向周女士转账13.4万元;2020年3月,刘先生向周女士转账70万元并备注“房款”。两人分手后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周女士还曾支付给周女士的83.4万元,周女士辩称2020年3月支付的70万元并非购房款,而是刘先生补偿给其的款项。

法院审理


原、被告存在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由于原、被告对各自享有的房屋权属份额没有约定,且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认定刘先生在购房期间转账的13.4万元是用于购买房产的费用。备注了“房款”的70万元转账发生在2018年房款付清之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曾经购置其他财产,故对70万元的转账不认定为是刘先生对购房的出资。故判决被告周女士向原告刘先生支付13.4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情侣借用第三人名义购房

分手后第三人不需承担房款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曾先生与李女士于2014年3月至2017年10月期间以恋人身份在深圳同居,期间双方以李女士的妹妹李小妹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广州的3套商品房。2017年,曾先生与李女士分手,并签订《分手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约定,3套商品房归李女士,李女士应按约分期共计支付180万元给曾先生。但李女士仅在支付了第一笔10万元后就停止支付,曾先生故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女士支付剩余款项,请求李小妹对其中9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原被告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商品房并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双方签订《分手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双方对共同生活期间购置房产的分割意见,在没有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李女士既然已经取得3套房产,应按约履行向曾先生支付款项的义务,故判决李女士向曾先生支付款项170万元,要求李小妹对其中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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