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石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石某将一幢花园住宅以总价5600万元出售给李某,后因该房屋附有违法建筑,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过户登记。
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石某拆除房屋上的违法建筑以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石某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属有效,判决石某将房屋交付李某,在李某将房屋恢复原状且行政机关撤销产权转移限制后,由石某协助李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向李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等,同时驳回石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反诉请求。
邹某与龚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邹某向龚某购买一套房屋。合同签订后,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该房屋附有违法建筑的认定书,在拆除违法建筑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房地产登记。
邹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买卖合同,龚某返还购房款215万元。诉讼中,龚某拆除了相关违法建筑。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邹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照履行。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房屋因附有违法建筑而被行政管理部门限制办理过户手续,但相关违建已被拆除,已符合过户条件,邹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薛某与姜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姜某向薛某购买一套位于一楼的房屋。后因该房屋登记附有违法建筑无法办理过户,双方再次达成协议,由薛某负责拆除天井内违法建筑,待房屋完成过户后再将天井恢复原样。
违法建筑拆除后,姜某以薛某故意隐瞒房屋登记附有违法建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薛某向其返还房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等。
法院认为,现双方约定完成过户后再将违法建筑恢复原样,该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法继续履行,故姜某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合同的解除均负有过错,故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判决合同解除,并驳回姜某其余诉请。
1.卖方责任
2.买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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