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某地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特殊”盗窃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贾氏两兄弟因犯盗窃罪均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TA”特殊在哪儿? 非金非银,而是“饭店餐厨垃圾” 涉案650元,金额低于刑事立案标准 偷点“便宜垃圾”也犯罪? 先来了解下为什么偷“饭店餐厨垃圾” 贾氏兄弟原先各自做着小生意,由于行情不好,也都在琢磨新出路。恰巧,兄弟俩的一个亲戚在做回收地沟油的活计,而且收入可观。于是哥俩从亲戚那儿“取经”后,租赁了一个养鸡场,通过把废油加热,油水分离后灌桶卖给具有相关资质的环保科技公司获利。 起初的半个月,他们通过从小吃店回收和窨井盖里面挖油的方式获取地沟废油,辛苦却也踏实…… 直到某天,他们开着面包车路过一家火锅店后门时,发现过道处有一个白色塑料桶,装满了火锅餐余油脂。俩人一琢磨,这连桶带油的,价值少说也得六七十,转手后不都是利润!搬走! 尝到了甜头的兄弟两人,在随后的日子里接连作案十一起,直到一火锅店员工报案…… 涉案金额低于刑事立案标准也构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本案中,贾氏兄弟在短短4个月内先后盗窃作案11次,系多次盗窃,不管犯罪数额多少,都构成盗窃犯罪。 检察官认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贾某甲、贾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还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贾氏兄弟为了是否有向食品经营者非法贩卖“废油”牟利的行为? 为了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经营,检察官就案件细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多次讯问,并与证据材料逐条核查、对比,确认“废油”的具体流出去向,最终认定贾氏兄弟并无违规出售“废油”的行为。 考虑到两名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2021年10月初,检察院以贾某甲、贾某乙涉嫌盗窃罪向吴兴区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 重要的“法规”再说一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