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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3楼抛下凳子电扇!法院:判他

发布者:胡荣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291人看过


2021年7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某小区1号楼13楼家中同其妻张某某发生争吵,后将铁腿木座的圆形小凳子和小型电台扇从家中主卧窗户抛下将一楼门脸某理发店雨帘及李某某停放在该店门口的现代牌轿车前挡风玻璃砸坏。

另据查明,同年7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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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从其居住的13楼向楼下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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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规定:对于高空抛物犯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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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而且很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严重的社会危害,其杀伤力不言而喻。

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行为首次入刑,释放了予以严惩的信号,让责任人付出更高的法律代价;如果高空抛物中直接造成了人员的伤害,有可能直接负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大家,要强化法治观念和公共安全意识,树立预防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理念,用自警、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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