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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毒贩介绍生意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发布者:徐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706人看过

[案情]

张某贩卖毒品,为扩大客源,张某让其开酒吧的朋友李某为其介绍生意,李某答应,双方约定介绍一个客源300元。一日,李某主动联系吸毒人员谢某,并告知要买毒品可以让他带路,并成功促成一单毒品交易。为此,李某果真获得了张某承诺的300元好处费。

[分歧]

关于李某为毒贩介绍生意的行为如何定性,实践中产生了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介绍毒品交易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尽管介绍毒品交易的行为,在客观上促成了毒品买卖,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其主观条件不具备。李某介绍毒品交易的主观目的不在于帮助贩毒者贩毒,也不在于帮助吸毒者吸毒,而在于自己赚取相应地好处费。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和罪刑法定的原则,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可由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治安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介绍毒品交易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介绍毒品交易客观上促成了毒品买卖,主观上李某也必然希望毒贩张某将毒品卖出——这样李某才能获得好处费。李某主观上有买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分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即李某介绍毒品交易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从主观上看,李某明知张某是要其介绍买毒品的人,还答应为其介绍,存在明知而促成交易的故意。后来,李某更是为毒贩张某介绍了客源,表面上是为了赚取好处费,实则掩盖不了他促成毒品交易的主观故意。因此,李某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

从客观上看,李某似乎不是直接贩卖毒品的人,但李某却从毒贩张某手中分得了一部分贩卖毒品所得的利润——即300一单的好处费,分得了毒品交易的利润,实际上也是间接地售卖了毒品。因此,李某的介绍毒品交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广义上的“贩卖”行为,客观上也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特征。

客体上,李某介绍毒品交易的行为和张某贩卖毒品的行为都明显地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综上可知,李某介绍毒品交易的行为同样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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