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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型受贿的认定

发布者:徐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328人看过

受贿司法解释中规定,干股是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股权转让的认定。收受干股的认定,虽不以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为必要条件,但应该有相关证据证明股权实际发生了转让,不能仅以行贿人口头上的许诺即认定股权发生了实际转让。

干股价值的计算。如果有证据证实股权发生了实际转让,那么受贿数额就应当认定为股权价值。股权价值的认定直接决定受贿数额,故在此类受贿犯罪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的价值是通过股市中相应股票的交换价值来体现的,不需要对公司实际的资产进行评估,直接按照相应股票在特定日期的“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得出所收股份的具体价值。以受贿日为基准计算受贿的股份的价值为受贿数额,案发时该股票的涨跌情况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受贿的股权价值应当按照股权实际对应的资产价值计算。此种资产价值是指公司实际的净资产价值。不能直接简单按照公司的注册资本作为资产量来计算。因为一些公司的注册资本就是虚报而成,成立公司之后资金撤出,实际股权根本不和实际资金量对应,而且对于已经实际生产经营的公司,公司的资产量显然已经发生变化,不能按照原来的注册资金再计算股权价值。对于股权价值的认定应按照该股权实际对应的资产价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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