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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发布者:徐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银行 |423人看过

当申请人申领信用卡后,与他人出于恶意透支的目的造成危害后果,则申请人和实际使用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但实践中出现持卡人和实际使用人事前无预谋,但持卡人明知实际使用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恶意透支而借给其信用卡的案例,此时对持卡人和实际使用人该如何评价?对此,有的学者提出,恶意透支行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主观构成要件应当是直接故意,持卡人放任的情形一方面没有实际占有该透支款项,另一方面其主观故意是属于间接故意,因而持有人不构成犯罪,而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实际使用人利用借来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因其不符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现有法律对该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不认定实际使用人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中有关共同犯罪理论,笔者对实际使用人不构成犯罪没有异议,但对持卡人不构成犯罪的有不同意见:第一,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让自己占有,另一种是让他人占有。两种情形的本质都是排除了银行对该笔透支款项的所有权,侵害了银行的利益。持卡人虽然没有实行恶意透支的行为,但因其明知实际使用人具有非法占有透支款项的目的,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将其信用卡借给使用人使用,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恶意透支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即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内。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没有明确排除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的情形,因而不能认定该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否则就是根据实践大量出现的有限事实所作的归纳,并非法律规定本身所应有之内涵。第三,虽然持卡人和实际使用人事前没有恶意透支的合意,但是持卡人片面帮助实际使用人实现非法占有透支款项,此时持卡人片面帮助的行为符合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应认定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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