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和妻子结婚多年,但因为生理原因一直未怀孕生育,为此家庭常常闹矛盾。一天,王某潜入某市人民医院,趁婴儿母亲熟睡之机盗得一个生下才3天的男孩,将其带回家中抚养,两个月后王某案发被警方缉拿归案。
分歧:
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存有多种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婴儿,刚出生的婴儿因无独立表达意志的能力应看作是特殊的“物”,王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虽然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盗得婴儿,但婴儿不是物体,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王某以自己抚养为目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不是很大,故王某不构成犯罪。
评析:
笔者认为,在刑法未专设盗窃婴儿罪的情况下,对王某的行为应以拐骗未成年人罪定罪处罚。
理由如下:
1、王某侵犯的客体是该未成年人稳定的家庭关系和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将对受害家庭产生极大的伤害,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将其提高到刑事处罚的高度;
2、王某客观上实施了使婴儿脱离其监护人的行为,拐骗的方式既包括欺骗、利诱,还可表现为其它方式,当然也包括使用盗窃手段;
3、王某的主观目的是使婴儿脱离监护人由自己抚养,并不具有出卖的目的,如以出卖的目的盗窃婴儿,则构成拐卖儿童罪;
4、婴儿出生后即依法享有人身权利,虽无法独立表达自己的意志,但是不能将其简单地看成是特殊的“物”,所以王某不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