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魏某某在自己家中,通过互联网陆续从网上购买了枪管、枪机、气体瓶等零件用于组装气枪。2013年4月至6月,魏某某通过试验,并自制了板机、撞锤、枪托等零件,组装了二支气枪。同年的4月底,余某某在魏某某开设的中医门诊处看见了一支气枪,两人在门诊后面的院坝里用该枪打鸟。
【分歧】魏某某在网上购买零配件组装枪支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魏某某通过互联网陆续从网上购买了枪管、枪机、气体瓶等零件组装了二支气枪,并将其中一支枪卖给他人打鸟,应当认定魏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魏某某通过互联网陆续从网上购买的是零配件,既没有买卖枪支、也不算制造枪支,但擅自持有了组装好的枪支,应当认定魏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魏某某通过互联网陆续从网上购买了枪管、枪机、气体瓶等零件并通过实验自制了板机、撞锤、枪托等零件,组装了二支气枪。魏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魏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本案中魏某某通过互联网陆续从网上购买了枪管、枪机、气体瓶等零件,购买的并不是完整的枪支,而是不同的零部件,这些零部件在法律上均不能称之为枪支。是在魏某某通过多次的实验后自制了板机、撞锤、枪托等零件,并对这些零部件与网上所购买零件一起进行组装,这种组装使得一堆零散部件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枪支,所以应当认定魏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