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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可以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吗?

发布者:徐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855人看过

【案情回放】

2007年9月,王某进入一家外贸公司工作,由于是经朋友介绍的,和公司经理之间也熟悉,所以没有和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合同。2008年1月初,公司经理因故辞职,新经理接任。1月底,王某发现自己怀孕了,便在一次闲聊中把这件事告诉了经理。没想到,在过完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新经理把王某叫到办公室,告诉她由于次贷危机造成的美国经济衰退,公司外贸经营形式不好,订单大幅减少,利润水平下降,人手较多,公司决定将她辞退。王某提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不能辞退怀孕女职工,但新经理称,王某并非公司的正式职工,因为双方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遂诉至法院,并出示了以前上班期间的工资条。

【关键证据】

工资条。

【举证指导】

本案例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得以适用。该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受伤并被可以丧失或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当女职工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法和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某的经理提出“公司外贸经营形式不好”,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情形,依法单位不得与王某解除合同。本案的关键同,在于王某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此时王某要维护权益,必须证明王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王某手中的工资条能否证明她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呢?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可以作为当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需要双方认定劳动关系时参照的凭证。” 因此,王某虽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她已经在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且该公司按月向她支付工资,这样的事实便足可以证明双方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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