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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是劳动关系存在最直接的证据

发布者:徐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625人看过

【案情回放】

王某于2000年1月1日到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2005年1月1日。王某在公司从事秘书工作,服从公司管理规定,公司每月支付2000元工资,并为王某上养老保险。后因公司被合并,公司电话通知王某不需再来公司工作,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则答辩称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王某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证据】

劳动合同、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

【举证指导】

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必须提供能够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经济赔偿金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劳动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碑并没有提供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这也是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劳动者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常没有保留一份劳动合同有的劳动者甚至将劳动合同书丢失,这样对保障自己的利益是非常不利的。本案的原告不但没有能出示劳动合同,还没有能找到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所以当然承担败诉的后果。那么在没有劳动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如果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呢?笔者将在之后的案例中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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