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另一方协助义务的保证下,行使直接探望其子女的行为的权利。 意味着任何一方都无权阻碍对方行使监护权,如果受到阻碍,权利人可以向对方主张探望权,要求排除障碍。双方可以就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与对方协议;协议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该权利不仅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直接抚养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而且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另一方面,当行使探望权利的一方有不得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时,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判决中止探望权。但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其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