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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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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家庭房产纠纷案

发布者:徐涛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房产纠纷 |812人看过

案件描述

一九八九年,本起婚姻法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例原、被告登记结婚。 同年十仲春二十三日生养一女孩黄某某。二00二年四月一日,本起婚姻法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例原、被告因气愤到民政部分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离婚证上协议内容栏中载明“婚生女黄小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拿抚养费;位于泰安路274号上下八间楼房,一个院子归男方所有,婚前财产各自归自己所有。

离婚后,本起婚姻法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例被告与她人结婚,本起婚姻法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例原告感到与被告复婚无望,遂以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不公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楼房八间及冰箱、电视机和VCD等。原告要求分割的八间楼房及院落,系一九九六年由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共同出资6.5万元购买。被告父母与原、被告离婚前一直共同居住生活。婚生女黄某某现在初中读书,由被告抚养。原告现暂住其娘家,无住所。

本起婚姻法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例原告在抛却分割12500元房产时,本起婚姻法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例被告也同时免除了原告应承担的子女黄某某的糊口和教育用度。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民法原则,综合分析离婚协议书中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两项内容,本起婚姻法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例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处理并不显失公平,基本公道,无须重新处理。关于原告诉称的电视机、冰箱及VCD等财产,系离婚协议书未涉及的财产,应予分割。

法院以为,本起婚姻法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例原告诉称的主要财产八间楼房及院落,系原、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出资65000元购买,且原、被告与被告父母一直共同栖身糊口,该房产应为家庭共同财产,而不是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本起婚姻法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例原、被告双方虽对上述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但被告已明确表示上述财产可以分割给原告,法院支持被告意见,上述财产归原告所有。但考虑到原告确无居所,且又是下岗职员,经济糊口方面确实难题的实际,根据《婚姻法》的有关划定,被告应给予适当的经济照顾。本起婚姻法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例原告要求继承栖身在被告家中,考虑到被告现已再婚,且与其父母共同栖身的实际,为减少矛盾,原告不宜再栖身该房。考虑到被告父母在购买房产时出资比例较大的实际,本起婚姻法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例原、被告夫妻对该房产共同拥有的财产份额大致为25000元,本起婚姻法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例原告应分割该房产的份额为12500元,本起婚姻法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例原告在离婚协议书中所抛却分割的财产即为12500元。

本起婚姻法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例经调解,原、被告达不成协议。二、万宝牌冰箱一台,日立牌电视机一部,裕兴VCD一台归原告房爱霞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划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涛补偿原告房爱霞人民币8000元。三、驳回原告房爱霞的其它诉讼哀求。

律师分析:

从本起婚姻法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例可以看出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商定夫妻共同财产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法定个人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夫妻如对共同财产有商定,按商定处理,但商定必需正当;没有商定的,可根据共同财产实际状况,像本起婚姻法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例结婚时间的是非,出产、糊口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目等,公道分割。假如没有商定,夫妻任何一方又不愿意对财产让步,那么只有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婚姻法》的划定,从本起婚姻法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例可以看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法律划定的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夫妻双方商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个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法》第19条划定夫妻可以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门各自所有、部门共同所有。夫妻商定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商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所谓亲兄弟明算账,何况是夫妻呢?假如你估计未来婚姻一旦泛起裂缝,而财产方面的纠纷无法避免,或者你根本不想在离婚时与对方就财产的题目纠缠不清,简朴的方法只有一个,进行财产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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