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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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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是否同时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发布者:姚强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360人看过

网友千寻:

姚律师,你好。我2017年租赁了门面经营饭店,租期为五年。当时签订合同时就缴纳了五万元的定金,我一直按照合同约定交了租金。2019年年底,饭店确实因为生意不好,无法经营下去。我在与房东协商解除租赁合同时,房东讲可以同意我不租了,但是五万元定金没有退,并且还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另外承担五万元的违约金。我想问一下姚律师,房东这种说法是否有道理?如果房东的说法没有道理,我该怎么办呢?

姚律师:

千寻你好,根据你的陈述,可以看出解除租赁合同完全是因为你无法将饭店经营下去造成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你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是你们之间的租赁合同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并且你也实际缴纳了五万元定金。根据《合同法》116条规定,房东可以选择要求你承担违约金或者不退还你的定金。但是房东不能既不退回你五万元定金,还另外要求你承担五万元的违约金,这明显是与《合同法》116相违背。

如果你与房东无法协商好,那么你就只能向法院起诉确定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在承担违约金或被没收定金这两者中选其一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小常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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