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旅途:
姚律师,你好。我朋友向我借款贰拾万元,借款时间为一年。当时口头答应按照每月一分付利息一年一付,考虑是朋友关系就没有在借条上写明付利息的事情。现在借款已经有一年了,问他要支付利息,他非但不付利息就连本金都没有钱还了。我想问姚律师,我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法院会认可吗?
姚律师:
旅途你好,根据你的陈述,虽然你们对利息有口头约定,但在借条上并没有写清楚,属于既没有约定借款期间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现在借款人如否认支付利息的事情,显然这对你很不利。
建议你可以采取与借款人重新达成书面利率方式确定今后利息的计算方式,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归还你的借款本金贰拾万元,同时可要求借款人支付以贰拾万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逾期还款之日到借款人实际全部还款之日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法律小常识: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