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集贤县小会宏旭石材加工厂(下称XX厂)因与被上诉人赵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9)黑0521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被上诉人赵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齐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王XX生前于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26日间在XX厂工作,受XX厂管理安排具体工作事项,由XX厂按月支付工资属实。根据赵XX起诉请求确认王XX生前与XX厂存在劳动关系,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因集贤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程序合法。现XX厂上诉主张其与王XX是雇佣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未能提出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确认。
综上所述,XX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XX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