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胡XX、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年09月03日 | 发布者:齐萌 | 点击:18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再审申请人胡XX因与被申请人李XX、穆棱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10民终1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胡XX因与被申请人李XX、穆棱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10民终1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XX申请再审称,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胡XX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一审法院依据一审被告XX公司的申请,追加胡XX为被告,程序违法。李XX并无证据证明将购房款直接交给胡XX。XX公司给胡XX开具多份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担保行为,与本案无关。李XX及XX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李XX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胡XX交给她的。胡XX提交的XX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胡XX与XX公司法定代表人梁X的两份电话聊天录音能证明李XX将房款交到XX公司,购房明细表、胡XX与XX公司间房屋账目往来明细、商品房买卖合同能证明XX公司给胡XX开具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包括李XX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被告XX公司申请追加胡XX为被告,经一审人民法院向李XX征求意见,李XX同意追加胡XX为被告并要求胡X承担责任,且胡XX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追加胡XX为本案被告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李XX及XX公司的陈述及其提交的欠据、收据、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能形成证据链,证明胡XX为XX公司施工,XX公司向胡XX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胡XX向李XX收取购房款的事实。由于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审法院结合胡XX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所起的作用和获利情况、胡XX与XX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尚未结算的实际情形,判决胡XX与XX公司共同承担购房款的返还义务并无不当。并且,胡XX在实际承担购房款返还义务后可通过与XX公司结算的方式维护其合法利益。胡XX提交的录音中并无能证明李XX将房款交到XX公司的内容。胡XX自认XX公司向其开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双方进行过置换且双方未进行最后结算,胡XX提交的房屋账目往来明细等证据不足以证明XX公司给胡XX开具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包括李XX的。
综上,胡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XX的再审申请。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上一篇:已经是第一篇文章了。 下一篇:张XX与高XX、陈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齐萌律师 入驻10 近期帮助过:16443 积分:30702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齐萌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齐萌律师电话(18249776757)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249776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