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胡XX因与被申请人李XX、穆棱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10民终1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XX申请再审称,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胡XX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一审法院依据一审被告XX公司的申请,追加胡XX为被告,程序违法。李XX并无证据证明将购房款直接交给胡XX。XX公司给胡XX开具多份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担保行为,与本案无关。李XX及XX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李XX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胡XX交给她的。胡XX提交的XX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胡XX与XX公司法定代表人梁X的两份电话聊天录音能证明李XX将房款交到XX公司,购房明细表、胡XX与XX公司间房屋账目往来明细、商品房买卖合同能证明XX公司给胡XX开具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包括李XX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被告XX公司申请追加胡XX为被告,经一审人民法院向李XX征求意见,李XX同意追加胡XX为被告并要求胡X承担责任,且胡XX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追加胡XX为本案被告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李XX及XX公司的陈述及其提交的欠据、收据、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能形成证据链,证明胡XX为XX公司施工,XX公司向胡XX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胡XX向李XX收取购房款的事实。由于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审法院结合胡XX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所起的作用和获利情况、胡XX与XX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尚未结算的实际情形,判决胡XX与XX公司共同承担购房款的返还义务并无不当。并且,胡XX在实际承担购房款返还义务后可通过与XX公司结算的方式维护其合法利益。胡XX提交的录音中并无能证明李XX将房款交到XX公司的内容。胡XX自认XX公司向其开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双方进行过置换且双方未进行最后结算,胡XX提交的房屋账目往来明细等证据不足以证明XX公司给胡XX开具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包括李XX的。
综上,胡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XX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