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张三与李四是很好的朋友。一日,张三因做生意需要向银行贷款。于是他找到李四说:你帮我做个保证吧,将来我肯定还钱,不会给你造成什么麻烦。李四心想:朋友都这么说了,就是签个字而已,这个忙我得帮。于是高高兴兴随张三去办了贷款手续。
然而天不遂人愿,张三因市场不景气,生意越做越差,最终破产倒闭。银行找到李四要求承担还款责任。李四说:当时不是说好没我事吗?我只是签个字而已。贷款多少我都不清楚。
银行拿出一叠书面文件给李四,李四一看傻了。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李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问题】
1.李四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2.李四的权益如何维护?
【律师说法】
1.李四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还款责任。
2.对别人债务提供抵押、保证等担保的,最好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给你,保障你的追偿权。
二、法律索引
1.《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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