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英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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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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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之-----彩礼

发布者:贺英娟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892人看过

一、【彩礼问题】

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认识,双方感觉不错,便确定恋爱关系。一日,甲男与乙女相约一起去看婚房。途中,双方因意见不合,不欢而散。后甲男为表诚意,携带父母来到女方家中,给付现金188000作为聘礼。但是,事与愿违,给付彩礼后,甲男与乙女因工作问题,导致交流时间减少,感情逐渐淡漠。乙女遂提出分手,并扣留100000元彩礼作为精神损失费。甲男多次索要无果。

【问题】

1.彩礼应不应该退还?应该退还多少?

2.女方有没有权利主张精神损失费?

【答案】

1.彩礼是否退还,考虑三个因素:是否登记,是否同居及是否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中甲男乙女未登记,未同居,彩礼应当全额退还。

2.女方无权主张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保护的法益仅限于人身权、特定的人身性利益及特定意义的财产权。男女双方自愿恋爱、分手及同居,无权主张精神损失费。

【延伸】

如果甲男、乙女已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同居生活、或者男方倾家荡产,则彩礼是否退还另说。

二、法律索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于《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所保护的权益包括人身权、特定的人身性利益,及特定意义的财产权具体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一般人格权、荣誉权、亲权、亲属权等身份权、死者的姓名、隐私、遗体等利益以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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