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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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作者:邱敏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法规浏览:561次举报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邱敏律师,电话15730454067。党员,法学专业毕业,402分通过司法考试,毕业以后一直从事律师职业,2023年通过...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渝中区
  • 执业单位:重庆精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3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