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邓某某因工程需要资金流转向原告杜某某借款,借款后又陆续在向杜某某还款,后于2017年12月15日签署还款计划,明确向原告借款的本金为525万元,并在约定期限内还款。邓某某在签署还款计划以后,又陆续向杜某某还款,但因资金紧张未能如约全额还款,故等某某起诉至人民法院,但要求邓某某偿还借款本金XXX元及截止2019年10月31日的利息148820元,及以XXX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11月1日起的利息,利随本清。
邓某某收到法院的起诉文书后,遂委托重庆XX处理该案件,重庆XX指派邱X律师为邓某某出庭应诉。邱X律师在了解案情以后跟邓某某解释清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邓某某也明确认可借款和尚欠部分借款的事实,但因已经偿还大部分借款,剩余欠款及并没有原告杜某某起诉的325万余元。
根据邓某某陈述的事实,邱X律师组织了本案的全部相关证据,并在庭审中发表了答辩及辩论意见,首先,邓某某认可借款并愿意积极还款,但邓某某已经还款375万元,且双方并没有约定月息2分的利息,不应当支付该利息等辩论意见。法院采纳了邱X律师的辩论意见,扣除已经支付的375万元,及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最终法院判决邓某某仅需偿还借款本金XXX.47元,并以XXX.47元为基数按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并未支持原告要求偿还XXX元本金及以XXX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诚然,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不管是借款方还是出借方均应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处理。本案中,邓某某确实借款了,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但已经还款的部分应当扣除,且在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仅能主张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邱敏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