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经人介绍认识苟某,后苟某介绍王某做项目工程,王某为此向苟某以转账方式支付了120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了2万元的保证金,保证金支付后工程一直未能继续推进。后王某委托了重庆精卓律师事务所邱敏律师对其向苟某支付的122万元保证金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全部的保证金122万元和以122万元为基数的4倍LPR的利息。经法院传票传唤被告苟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官听取了我方的意见、审核了我方提交的证据。最终作出判决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本金122万元以及支付以122万元为基数4倍LPR计算的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法条速递
合同保护:《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利息支付: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邱敏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