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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龚某、苏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邱敏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4日 543人看过 举报

2018-12-24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某龚某、苏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李某某龚某于2016年9月签订《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某将其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的房屋出售给龚某,龚某按照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将购房款项支付给李某某,2017年李某某将房屋过户到龚某名下,但龚某却未向李某某支付合同约定的购房款。后李某某委托我所作为诉讼代理人对龚某及龚某妻子苏某提起了诉讼。

我所接受了李某某的委托后,准备了诉讼材料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多次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及龚某、苏某的老家查询房屋及财产情况。经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后,龚某及苏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经本代理人的举证及庭审陈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我方要求龚某、苏某共同承担支付房款的义务,并支持了我方要求的资金占用损失的损失请求。

律师说法,不管是房屋买卖合同或是其他什么协议,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协议一经双方签字捺印就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守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一方的合同义务;如果违约,违约的一方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一般大额的债务需经夫妻双方共同确认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龚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购买的房屋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因购买房屋而产生的债务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邱敏律师,中国共产党党员,同时持有律师证,税务师证和注册会计师专业证书,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税务师协会会员。电话:法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渝中区
  • 执业单位:重庆精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3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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