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楠律师专职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劳动纠纷

    擅长领域:土地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8:00-21:59

  • 咨询热线:13390731480查看

  • 执业律所:江苏瀛鑫(射阳)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5264A与XXXX公司、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雪楠|时间:2020年06月22日|3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5264林XX与XXXX公司、徐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922民初5264号
原告林XX,男,1959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XX。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公司,住所地在XX市。
法定代表人A。
被告A,男,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原告A诉被告XXXX公司、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任审理,于2017年10月11日、2017年11月23日,分别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3513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日,原告驾驶苏X××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盐城市青年西XX,在等待绿灯放行时,被告A驾驶B××号汽车由于判断、操作失误撞上原告所驾驶的车辆,将原告车辆撞至道路护栏处,致车辆头部和尾部受损。经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A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受损车辆在江苏XX公司维修,维修费用35134元。
另,苏X××号车辆登记车主为XXXX公司,该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
被告XXXX公司答辩:1、被告A于2015年5月6日与我公司签订了一份挂靠合同,实际车主为A;2、本起交通事故,车主与驾驶员为同一人,均为A,A负事故的全责,我公司与A有合同约定;3、该事故车辆保险到期时,我公司多次联系A,均未联系上,此车已被XX市车管所锁定,被我公司予以查封。综上,本起交通事故时原告与被告A之间的事,与我公司毫无瓜葛,被告A作为车主兼驾驶员既不交交强险,又不投保商业XX,纯粹是铤而走险跑黑车,他犯错引诱他本人买单,对他的肇事后果,我公司概不负责。
被告A答辩:1、他主张的费用过高;2、他应该找公司赔偿,这个车是公司的,当时跟我说,2016年公司说车子给我开,我给公司钱,也承诺车子车况正常可以年审,我开车收入归我,每年审车时再向公司缴纳几百元审车的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日,被告A驾驶的车牌号为苏X××跃进牌中型普通货车与原告B驾驶的车牌号为苏X××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盐城市青年西XX发生相撞,被告A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原告A将其车辆送至江苏省XX公司修理,修理费用35134元。
另查明,被告A驾驶的苏X××跃进牌中型普通货车登记在被告XXXX公司名下,检验有效期止2016年4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15年5月21日。故发生事故时,苏X××跃进牌中型普通货车既为年审亦未投保。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维修费用结算清单、维修费发票、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A驾车与原告B的车辆发生相撞,被告A负事故全部责任,但被告A辩称车辆并非其所有,且与车辆所有人被告XXXX公司不是挂靠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于被告A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本院不予认可。在庭审中,被告A陈述其应该是承包被告XXXX公司车辆,被告A给被告XXXX公司相应款项,车辆由其使用,收入归其所有。同时,被告XXXX公司答辩称其与被告A系挂靠经营关系。经本院审查,二被告均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但该车辆的确挂靠被告XXXX公司经营。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院认为,对于本起事故的赔偿,被告A应当向原告B支付车辆维修费35134元,被告XXXX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令被告A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B支付车辆维修费用35134元;
二、判令被告XXXX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被告XXXX公司、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8元(如汇款须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XX。帐号:40×××21)。
审 判 员  杨 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A
书 记 员  B同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害;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改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全站访问量

    51421

  • 昨日访问量

    5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王雪楠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