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雪楠|时间:2020年06月22日|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盐城现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射阳县港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盐民申字第0194号 申请人(原审原告)盐城现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合德镇红旗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射阳县XX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合德镇红旗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盐城XX公司与被申请人射阳县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射阳县人民法院(2013)射民初字第0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盐城现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申请再审称:原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作出再审判决, 被申请人射阳县XX公司辩称:申请人申请再审没有道理,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盐城XX公司与射阳县XX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违背法律规定,且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当全面、正确的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再审申请人盐城XX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与所列举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都是被申请人射阳县XX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故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盐城XX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季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