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雪楠|时间:2020年06月22日|1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射民初字第0900号 原告黄某,女,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 原告A诉被告B离婚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由审判员B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9月2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13日生一男孩取名B,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发现被告参与赌博,工资入不敷出,双方在盐城生活期间的生活费用均由原告打零工维持,原告对被告多次进行劝说,被告也写下了多份保证书,但始终不能改掉赌博的恶习,原告再也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故诉请法院判决准予与被告李某离婚;婚生男孩的抚养权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A辩称:家庭生活费用不是全部都由原告支出的,参与赌博的事情是被告的过错,以后被告会改正错误,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9月2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13日生一男孩取名A,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后因被告参与赌博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以及相关书证附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XX,账号:4001010402278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B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