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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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与马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发布者:张帆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2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程X因与被上诉人马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9)云230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被上诉人马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程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马X要求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我没有到深圳雅涵医疗美容门诊部做过美容手术,也不知道被上诉人在深圳哪家美容医院工作。被上诉人为我预约美容,预付40000元订金进行预约,先垫付40000元,我就出具了借条给被上诉人。但后来我没有做过手术,也没有看到被上诉人提供预付订金的任何单据和预约合同。后来被上诉人要求我偿还垫付的40000元美容手术款,因我根本没有到深圳XX做过美容手术,被上诉人为我垫付美容手术费根本不存在。
被上诉人马X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X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X与程X系朋友关系。马X在2015年12月1日前与深圳雅涵医疗美容门诊部有业务合作关系。2015年11月19日,程X出具借条一份交马X收执,上书“今向马X借款人民币肆万元正”。马X2015年12月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显示,2015年11月19日,马X在“深圳雅涵医疗美容门诊部”有一笔40000元刷卡记录。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马X主张其借款40000元给程X,提交了程X书写的一份借条、书写借条当日40000元的刷卡记录及马X、程X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从本案现有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确认马X与程X借贷关系成立,借款金额为4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之规定,本案程X对其提出未实际产生4万元借款的抗辩,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其辩解出具借条的理由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全案证据,对此辩解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程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马X借款人民币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250元,由程X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事实的意见,上诉人程X提出被上诉人马X没有提供预付订金的任何单据和预约合同,其没有到深圳XX做过美容手术,被上诉人为其垫付美容手术费40000元根本不存在。被上诉人马X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将结合本案争议焦点予以综合评述。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程X与被上诉人马X之间是否存在40000元的借贷关系?
本院认为,马X主张其借款40000元给程X,提交了程X出具的一份借条、书写借条当日40000元的刷卡记录与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深圳雅涵医疗美容门诊部出具的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相互印证,程X提出其没有到深圳雅涵医疗美容门诊部做过美容手术,马X为其垫付美容手术费根本不存在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马X与程X之间发生了借款金额为40000元的借贷事实,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上诉人程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程X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07年取得国家A级律师执业资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6年8月被楚雄州司法局、楚雄州律师协会评选为优秀律师,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楚雄
  • 执业单位: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320********1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房产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