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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网龙|时间:2020年08月19日|3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以姜检诉刑诉[2018]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犯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沐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及辩护人周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X于2017年7月至9月,通过其开设的淘宝、咸鱼网店及其微信,向他人出售大疆无人机破解方案,将其从互联网下载的“XXX”等降级破解软件通过百度云分享方式发送给买家,并指导买家破解或直接远程连接买家电脑操作破解无人机禁飞区、限飞区限制。被告人徐X采取上述方法先后提供降级破解软件40余人次,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2751元。
被告人徐X于2017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徐X处扣押作案工具神舟牌电脑一台、小米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审理中,被告人徐X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75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及辩护人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淘宝交易记录、扣押清单等,证人邱X、梁X、吕X、丁X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书及电子物证检查提取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提供专门用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X犯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案发后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X犯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神舟牌电脑一台、小米手机一部及被告人徐X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七百五十一元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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