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未成年幼女性侵等案件,办案机关为什么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仍然采纳未成年人的陈述判令被告人构成犯罪呢?
以“18岁女孩控告父亲性侵案”为例,从目前已经披露的信息上显示被告人坚决否认女儿的指控,办案人员对“被害人”所居两处住所的床垫和被单进行了DNA鉴定,结果均与其父亲无关。一审法院仍判处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
然此案二审中,“被害人”改口:因叛逆想搬离家庭而虚假报案。
应该说相对于成年人之间的性侵案件,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为什么法院对涉及未成年幼女性侵等案件,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仍然采纳未成年人的陈述判令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呢?这就涉及到‘非亲历不可知”规定。
什么是‘非亲历不可知”,根据2023年《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30条明确规定,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且能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简单来说:案件细节太隐蔽、太具体,如果陈述者没亲身经历过,根本不可能凭空编造出来 。这一规则常用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和命案的口供审查中,帮助办案人员判断被害人陈述或被告人供述是否可信。
按照法律规定,要想用"非亲历不可知"来证明被害人的陈述可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陈述里确实包含了一些只有亲历者才知道的细节。
第二,必须已经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比如被害人没有被教唆、没有被诱骗、没有被诬告。
实践中看到过一些案子办案机关只看第一个条件,只要被害人描述出了细节,就直接认定陈述真实性,这是对这条规则的滥用。
“非亲历不可知”是一个有价值的原则,但它应该是一个帮助裁判者审慎判断的辅助工具,而不是一个可以代替综合审查的定案公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