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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虐老案折射保姆心理健康危机

作者:罗春利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2027次举报

     最近中央电视台12频道和北京电视台均播报了保姆张秀兰虐待瘫痪老人贾桂兰一事。报道中叙述老人有三个女儿一个儿子,起初老人的反常行为(很怕保姆)引起儿女的注意和怀疑,儿女们就在房间中安装了摄像装置,正是这个摄像装置揭开了事情的真相,保姆以极其残暴的方式对瘫痪老人施暴,其主观意识是让老人“听话”,虽然保姆未对记者和媒体说明任何施暴的理由,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已经暴露无遗:此时保姆张秀珍的精神状态肯定是畸形的,她已经丧失了基本的道德标准和人性。


     凡矛盾发生不能只看其表象,预防矛盾的发生更不能只去治“标”而忽略其“本”,否则根本起不到根治的目的。本案中,造成保姆野蛮虐待手无缚鸡之力的瘫痪老人,其根本原因在于保姆已经近乎“变态”的主观心理状况,如果保姆的心理状态健康良性,她是绝不会做这种“缺德”损事的。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背后,都必然存在违法犯罪的心理,这种心理是最难以“治理”,却是最该加以治理的!本文要讨论的问题是,当今中国处于社会最底层的职业——保姆,她们的心理健康问题,谁去监管、教育和培养?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才能有所转变。


     1、雇主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保姆的发自内心的尊重。


     因为保姆是特种行业,以照顾老人、带小孩、洗衣、做饭、打扫卫生等为工作内容,因此是最底层的职业。她们学历很低,小学、初中毕业最多,高中、中专毕业较少,受过高等教育的月薪过万的“高级保姆”简直是凤毛麟角。她们的家境贫穷,一般来源于农村家庭,在北京打工的保姆中,还大都是外地人。学历低、做的事又是古代“下人”干的活、出身又卑微,保姆这种职业的社会地位造成包括“有钱”的雇主及家人、以至全社会没有给她们足够的尊重,这对她们内心的健康是极为不利的,她们面对雇主、社会的歧视很容易产生报复心理,这可能是保姆心理“走偏”的主要原因!


     有人不禁反问“我们花钱雇了她,她就得为我们干活,难道让她和我们地位平等不成?”“不尊重她难道她就可以残暴地虐待老人吗?”雇主的确花了钱,保姆也的确挣了钱,即使 保姆不挣钱也不能违法犯罪,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健康权,但好多东西是钱买不到的,钱不是万能的,钱买不来受人尊重,钱是有限的,尊重是无限的,钱只代表纯利益,尊重却代表更深层次的对人的价值的认可!受人尊重是人的最基本的需要,如果需要得不到满足,她的心理就可能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在量变的过程中,外在可能没有显现,但当这种变化达到一定程度发生质变的时候,矛盾可能会一下子“迸发”出来,造成令人瞠目结舌的后果。


     有人不禁又问“尊重有那么重要吗?”众所周知,单亲家庭的子女违法犯罪率奇高,抛开缺少父爱、母爱之外,更为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和周围人群对单亲孩子们的歧视造成他们的心理阴霾,从而引发性格、心理上的“变异”,最后才导致违法犯罪。保姆虽是成年人,但她们女性居多,知识贫乏,好多其实也是家庭生活不够幸福,她们其实是真正的“弱”者,太“弱”的弱者,不仅在经济能力上,还包括知识层面、精神心理层面。最阴暗的地方最需要阳光,最底层的职业最需要尊重。要根治保姆心理健康问题,就必须首先解决对保姆的尊重问题。对保姆的尊重,不能只体现在口头上,不能“口是心非”,必须展现在内心中和行动里。如何在行动中体现对保姆的尊重呢?这是个很复杂的问题但却又是个很简单的问题,实践证明,只要雇主在一些小事中,关爱和尊重保姆,从内心上平等地对待保姆,保姆会用更大的付出和关爱去答谢雇主。人是感情动物,雇主在一定程度上其实应该把对老人的爱施舍给保姆一些,这些爱的付出是绝对有价值的,它会由保姆成倍地回报到老人身上,爱心在彼此之间、人性之间得到温情传递,这是人性需要的,是亲情需要的,更是国家和社会需要的!


     付诸行动其实并不难,比如在吃住上保姆和家人不要有太大差别,保姆生病帮助购药让其休息,对于家务过重的保姆,家人也要协助共同尽责,安排其适当的休息和休假。我们知道照顾一个吃喝拉撒无法自理的瘫痪老人是一个什么样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状态吗?在这种工作状态和环境下,如果所有工作全部让保姆一个人去做,没有节假日,又不被尊重,保姆的心理状态会发展成什么样子呢?笔者没有推测本案中一定存在这种情形,但根据老人女儿本人陈述“老人原来抱不动”到“后来抱得动,瘦成一团”,“身上青一块紫一块”,以及保姆虐待行为已经持续月余等事实可以推测,老人的四个子女根本没有经常探望和呵护老人,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她们是不是在心理上认为“请了保姆,所有照顾义务全落到保姆身上”,从而认为可以很少地对老人给予关爱和看护,对此,笔者深表怀疑。瘫痪的老人身体上弱不禁风,精神上更需要温情,保姆的照顾是根本无法取代子女的关爱的,如果经常抱抱老人,经常给老人换换衣服,根本就不会发生持续这么久的虐待,保姆也根本没有大肆虐待的众多机会,老人“瘦成一团”,早就会被发觉到。


     有人不禁再问“保姆如果本身就道德低下、心态失衡、没有人性,尊重她不就是纵容她吗?”笔者认为,任何矛盾突现出来背后均有成因存在,只是有些公众是看不到的,公众看到的往往仅仅是表象和结果。本案中保姆张秀珍于08年1月到雇主家从事服务工作,为什么到09年4月保姆才有这种暴力行为?根据警察的调查结果可知,在09年4月以前,保姆的行为都是正常的,家政公司在此前的回访中反馈回来的信息也是雇主比较满意,因此不存在保姆本来就“缺德”的问题,那就是保姆在漫长的护理工作中心理上发生了逐渐变化,只是到一年后才发生“质变”产生后果,所以这就又回到前面的保姆心理健康的“保健”问题。


     有人可能还问“保姆职业生存环境差,你就别再做保姆啊,何以去伤人害人?”这个问题有些低级。保姆是弱者,何以体现?因为保姆经济条件很差,她们缺钱,不缺钱愿做保姆的有几个?对于她们来说,没有工作没有工资,甚至减少工资都是难以接受的结果,所以她们好多即使在待遇很差、不受尊重、甚至遭受欺凌、侮辱、无休息日、接屎接尿、被打被骂仍然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默默承受,人穷志短,因为她们真的需要钱!但她们在心理上会有无声的“反抗”,这也正是她们做出极端行为心理根源。


     保姆与被照顾的人以及雇主的家人相处的时间最多,相互交流的机会也最多,因此,对于保姆心理健康影响最大的、最重要的因素当属雇主家人。瘫痪的老人在身体状况方面对于保姆来说是个弱者,而保姆对于见多识广、经济基础雄厚的成年家属来说在各方面都是弱者,瘫痪的老人有保姆来照顾,而为老人接屎接尿的保姆每月一千多微薄收入没有节假日的保姆又有谁去“照顾”呢?


     2、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弱势保姆以有力的保护。


     任何国家都存在保姆职业,文明健康的社会需要心理健康的保姆,而保姆的身心健康却需要全社会的尊重以及基本人权的保障。保姆不同于企业职工,企业职工有《劳动法》等一整套的法律体系、政策规范去保护,但身份、地位很低下的保姆却没有法律去为她们撑起一片“蓝天”!从各个角度上讲,保姆更“弱势”,本该得到更强、更明确、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但事实却非如此。笔者搜索保姆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保姆每月最低应休息几天,每天工作最多几个小时,保姆吃的最低标准,住的基本要求,保姆的最低的医疗和意外强制保险,雇主对保姆应尊重,对保姆染病应减少工作给予更多关爱,这些法律应予以规定的条款根本在中国现行法中找不到,甚至连政策性的规定都看不见。是保姆不需要关爱吗?是因为保姆本身就该卑微吗?现代法治要求人和人是平等的,现代法治更注重保护人的基本人权,保姆也是人,保姆在职业中的这些基本人权为什么就不能加以保障呢?出现虐老事件立法机关就没有责任吗?作为政府的行政机关就没有责任吗?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对保姆保护问题应特别立法,保姆需要它,社会需要它,国家也需要它。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灵活能动作用,加大保姆保护力度,从根源上治理保姆的心理畸变问题,从根源上杜绝虐老事件的发生。


     3、家政服务公司应担起辅助性的指导义务。公众对家政服务行业存在一种误解,认为保姆是家政公司的员工,保姆的行为应由家政公司担责。根据中国的法律保姆职业属于特种职业,劳动部对《劳动法》的解释中已经明确,家庭保姆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也就是说家庭保姆与任何公司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不可能是任何公司的员工。现在家政公司与保姆之间、家政公司与客户(家庭雇主)之间基本上签的都是《中介合同》,保姆和客户(雇主)之间则签订《雇佣合同》,也就是说家政公司在客户和保姆之间扮演的是居间中介的角色,收取的也仅仅是中介费用,而保姆和家庭雇主之间则存在雇佣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也应当属于雇佣法律关系,因此保姆的行为造成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其自负。当然,如果家政公司与保姆故意串通,或者家政公司在中介服务中有明显不当行为因此而引发的民事责任应由家政公司和保姆连带承担,但这仅仅是依据中介合同关系带来的义务。因此,保姆不是家政服务公司的员工,保姆的行为也不可能是职务行为,因此,家政公司在法律上无需替保姆的侵权行为买单。如果是象本案的违法犯罪行为更要由实际违法犯罪人去担责,任何人任何企业无法去预防和控制人的违法犯罪心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该让其他人或者其他主体承担,比如学校有教育管理学生的义务,但对个别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是不该承担任何责任的,除非学校有唆使或错误引导等共同侵权行为存在。


     那么为什么家政公司担当的只是辅助性指导义务?教育、培训、管理责任谁该为之?当前市场前提下,让家政公司承担一定的辅助性指导义务和特别约定的管理责任是现实的、可行的,让家政公司承担教育培训的责任是不切实际和难收成效的。原因是家政公司也是一个民事平等主体,同时还是一个市场竞争主体,目前我国家政公司的主要业务着眼点和方向还局限于开拓客户和保姆资源,以及在两者之间架起合作的桥梁和机会,也就是说家政公司的业务角色是地地道道的中介者,他们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宣传推广,开发客户资源,寻找优秀保姆,后期服务也局限于回访客户和保姆、合同备案、调解纠纷等,他们收取的费用也都用于市场宣传、办公场地和设备租赁、人员工资福利等,剩下的是投资者收益。要让家政公司拿出大笔钱来用于教育培训保姆上,是一种不现实的想法。教育培训的内容、合格标准、周期安排、费用出处都是难以解决的问题。另外,保姆和客户本身对培训也有抵触,培训期间,保姆认为影响了自己的收益,客户认为耽误了服务工作,如果家政公司执意强制培训,可能不仅丢失了优秀的保姆,同时了丧失了宝贵的客户,哪个家政公司愿意看到这种局面呢?


     那么保姆教育培训就真的无路可走了吗?并非如此,行政机关应当组织这样的教育培训,这理应成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责任,行政机关完全可以设立一种家政服务的准入许可,要通过这个许可,必须要经过足够时间、足够标准、足够课时的合格培训才能从事这一行业,这种培训也需要一种专业的、脱产的、强制的培训模式。家政公司只负有接受有保姆执业资格的人才才予以中介服务,从而切断低素质、低能力的人混进来,根本保证家政服务质量。但在本案中,教育也好,培训也好,指导也好,管理也好,都无法从根源上解决保姆心理不健康问题,保姆如果存在家政服务的技巧问题、能力问题、知识问题,通过上述途径解决是较容易的,但保姆存在基本道德问题、心理缺陷问题,教育、培训、指导、管理都显得苍白无力,要想根治,必须解决本文第1、2项谈及的因素。


     不了解保姆,不了解保姆行业,不了解保姆的处境和心理现状,一味只顾批评保姆恶劣行径的人对本案没有绝对的发言权。希望立法者、行政者、国家当权者关注此事,从改善和保护保姆的基本生存状态入手,根本上解决保姆的心理健康问题,让家政服务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作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罗春利律师


     首都大律师网:http://www.010864.com


                                                    

200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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