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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办证可否认定为其婚前个人财产?

作者:罗春利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4725次举报
   甲在婚前付全款购置了一处房产,后与乙结婚,该房为开发商的预售新房,所以房产证在甲乙结婚以后才正式办理完毕。甲乙于三年后因感情破裂而离婚,那么这户房产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甲的婚前个人财产呢?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应以登记为要件,所以该房产的取得时间应该为婚后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甲的婚前个人财产。理由是,甲取得房产的事由出现在婚前,办理房产证只是婚前行为的承继,是婚前的事由和根据才产生婚后办证的后果。另外,购房的全部款项均来自甲的婚前个人财产,房产的取得实际是甲婚前财产付出的必然结果,所以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的精神应当认定为是甲的婚前个人财产。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房产的所得根据是婚前甲支付了所有购房款,并申请办理了房产证。而用于支付购房款的金钱是甲的婚前个人财产,这个财产并非“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所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依据不足,也于法无据,不符合法的本意。


    其二,如果仅以房产证的取得来作为认定是否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容易产生混乱局面。如果这种情况认定是共同财产,那一方婚前的其他物权、债权都应以此为认定标准。比如,一方婚前的几百万债权,债务人就是赖着不还,或者该债权到婚后才到期,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认定极不合理,因为认定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应以实质上的取得为依据,而不应以形式上的取得为标准。取得财产的劳动是来自婚前,婚后仅仅是收到或者是形式上的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的立法依据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着共同的、不分彼此的、紧密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的主要来源是夫妻婚后的共同劳动、共同受赠、接受继承所得,绝不是一方婚前的劳动所得。所以一方婚前的劳动所得不具有共同劳动、共同受赠、接受继承的性质,虽然实际取得财产的时间发生在婚后也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其三,反过来讲,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婚后债权人向夫妻二人主张,也不会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为这项债务产生的原因是来自婚前,该所负债务也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是没有道理的,也是不合法的。


    综上所述,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不影响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


    写到这,笔者想到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是一方婚前交的房屋首付款,夫妻婚后共同还贷,这样的房产应该如何认定呢?笔者的主张是应该认定为按份共有。即房产里面有一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一部分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其份额比例由首付款占总价款的比例而定。主张的根据也是房产价值里包含的财产价值一部分是来源于婚前,一部分是来源于婚后。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春利


                                               

2007年6月10日


    首都大律师:http://www.0108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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