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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婚姻法的溯及力问题

作者:罗春利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3355次举报

    一位老伯(以下称伯)与一位老婆(以下称婆)是夫妻,伯与婆结婚前就有三间平房,几十年过后(1992年),伯去世。婆继续居住三间平房,二人膝下四子,伯死后未对平房进行分割。2004年婆之四子争夺房产。现在的问题是,遗产继承之前应当先认定哪部分是伯的遗产,也就是要区分伯与婆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他们的个人财产。本案中对三间平房应如何定性?


    我与好多律师和法官探讨过这个问题,结果是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这三间平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伯去世的时候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不动产在夫妻关系存续八年以后可以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也就是说继承在伯去世的时候就已经开始,而不管遗产是否真正进行了分割。在1992年如果分割遗产无疑应当认定这三间平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1年新法也不应该对1992年的事进行约束。换句话说,老百姓没有能力和义务预知将来的法对自己行为的规范作用,所以认定新法在本案中不能得以适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三间平房应认定为伯的婚前个人财产,伯死后应作为伯的个人遗产进行分割。其依据是,本案对房产的性质的认定应适用2001年新法。新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也就是说新法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伯的三间平房理所当然是伯的个人遗产。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的适用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本解释自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根据这两个司法解释,适用法律的依据不是以实体法律事件发生的时间为标准,而是以法院审理的时间为衡量准则。本案中,伯死亡的事件虽然发生在新法颁布之前,但那时纠纷并未产生,更谈不上法院“受理”或者“审理”,所以本案中伯的房产应适用2001年新法进行认定。另外,笔者注意到,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的实施时间是

1981年1月1日而不是2001年,也就是说新法对1981年以后的事当然能够适用。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过,新的刑法原则是不溯及既往的,除非新法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较轻。这部法律实施的时间是

1997年10月1日,不是1979年,所以不能对1979年至1997年的犯罪行为进行适用。所以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从实施时间上看也是可以对本案适用的,也就是说从法的本意上看它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溯及力的。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春利


    
                                  

2007年2月6日


    首都大律师:http://www.0108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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