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乙的行为构成犯罪应无疑问。因为乙的行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财产的犯罪行为,主体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存在为犯罪行为所侵害而为刑法所保护的客体。乙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本案的难点在于,乙的行为究竟构成何种犯罪。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我们知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乙偷取收条的行为的确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乙也是的确以非法占有为他人财产为目的,但“收条”能否真正就认定为“公私财物”呢?我们律师都清楚,如果一方拿欠条起诉,只要欠条是真实的,有对方的亲笔确认签字,对方又没有其它强有力的证据,那么一般法院是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在法律上,没了收条,欠条就没有抗辩的依据了,本案中甲没了收条也就意味着他失去了10万元钱。但笔者认为,收条不等于财物,在没有司法判决之前,收条仅仅是诉讼中的证据而已,乙的行为只是偷了甲的证据,况且乙的主张也并非依据收条而进行的,她是另有一张欠条在手里,偷了收条只是削减了乙的对抗能力,并非真的偷了财物。所以认定乙的行为是盗窃罪过于牵强。
那么可否认定乙的行为是诈骗呢?根据诈骗罪的定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或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本案看,的确存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确有“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或方式”骗取国家司法机关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并予以执行的行为,似乎也很像诈骗。但大家应注意到,诈骗的对象必须是受害者,而且诈骗的目的是让受害者“信以为真”并主动交付财物。本案中乙的欺骗对象是国家机关以及公众,不是受害者,受害者是知情的。所以乙的行为绝对不会是诈骗。
笔者主张,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是毫无疑问的,乙以向法院起诉的方法威胁或要胁甲给付本已付清的借款,如果甲不照办,在法律上就很可能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并在判决生效后由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甲处于被要胁的被动地位,他本身知道自己身处险境,不能自拔。所以本案中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当然犯罪是否既遂取决于法院是否判决甲向乙还款,判决书是否生效。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春利
200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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