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书
赠与人:李某,女,1906年X月XX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朝阳区XX村XX号。
受赠人:吴某,女,1962年X月XX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
我(李某)在北京市朝阳区XX村XX号有房产一间(北房西数第一间)及院内枣树四棵(见<1986>朝民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我自愿将上述财产赠送给我的外孙女吴某,但要求吴某今后要和我共同生活,并对我尽赡养义务。
赠与人:李某
1988年XX月XX日
这份《赠与书》到底是附义务的遗嘱继承?附义务的遗赠?附义务的赠与?还是遗赠扶养协议?这份《赠与书》只有李某一人盖章是否有效?
首先分析它是否属于遗嘱继承、遗赠还是赠与。遗嘱继承和遗赠与赠与有一点根本区别,就是行为人的法律行为效力是发生在其生前还是在死后,如果在其生前就生效那就不是遗嘱继承或遗赠,如果在其死后才生效,那就不是赠与。另外赠与和遗赠都需要另一方作出是否接受的表示,遗嘱继承只需单方做出并无需对方表示接受即可成立,并且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本案中李某《赠与书》中的意思是将房产和枣树在其为赠与行为时即赠与给吴某,而不是在其去世后才转移财产。所以本案中《赠与书》的性质不是遗嘱继承或遗赠,当然更谈不上“附义务”。由于它不是遗赠,所以也不是遗赠扶养协议。
那么这份《赠与书》是不是一定就是附义务的赠与呢?它有赠与的性质,又附了相对人的“共同生活”和“赡养”义务,看来很像是附义务的赠与。但是笔者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其本质也是一份赠与合同,而根据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根本特征是无偿性,也就是说赠与合同可以附有义务,但无论如何都不能泯灭其无偿的“赠与”性质。所附的义务不能大于或者等于赠与物的价值,否则就不成其为“赠与”,而是一般意义上的“交换”。从本案分析,一间房屋的价值(估价约十万左右)与赡养义务之间进行衡量,无法确定孰轻孰重。一个八十二岁的老人有可能没有几天的寿命,但也可能再活几年甚至十几年,而且人到暮年,多病多灾,医疗费的支出谁又能说得准?所以本案中《赠与书》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是应当在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基础上订立的双务合同。笔者认为其定名为赠与扶养协议较为合适,与遗赠扶养协议只一字之差,但有根本不同,主要是转移财产的时间有区别,相同之处是两者都是对等的和双务的。
综上,本案中的“赠与书”其实是赠与扶养协议,需要协议双方共同为意思表示,本案中只有李某一人在上面盖章,虽已公证,但该协议并未成立,更谈不上生效。
法律是用来解决实际问题的,但是在解决问题中发现问题的时候就要用来研究。以上是本律师对这份证据的个人法律思考,希望有兴趣的律师、法官或其他法律职业人员广泛发表评论,畅所欲言,笔者会悉听教诲。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春利(http://www.010864.com)
200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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