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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春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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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与遗赠

作者:罗春利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3811次举报

    笔者最近办了一个案子,是有关遗嘱和遗赠方面的,所以想到了下面的这些问题。有的人说,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所立将其个人财产在其死后给法定继承人以内的人的意思表示,遗赠是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意思表示。笔者不能认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其中公民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这种形式应该叫遗嘱继承,而公民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种形式应该叫遗赠,前一种可以叫“继承”,而后一种则不可叫继承,主要原因是遗产的受让对象不同。但这两种形式都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得以进行。所以遗嘱根据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流向不同区分为遗嘱继承和遗赠。实践中法律职业人员常常将遗嘱继承与遗赠之间的区别误当作遗嘱与遗赠之间的区别,也就是说将遗嘱与遗嘱继承混淆。


    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有重要意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后果不同。根据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继承的顺序应该是1、遗赠扶养协议,2、遗嘱(包括遗嘱继承和遗赠)3、法定继承。因此遗嘱继承和遗赠属同一顺序,没有先后之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也就是说对遗嘱继承人没有要求必须明示接受,而对遗赠则附加了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的条件,否则就视为放弃受遗赠。故此,公证人员、受遗赠人一定要区分清楚,否则很容易办错事。


    举例说明,奶奶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死后留给孙子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我们知道,根据继承法之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这种情形应属遗赠。那么孙子在受遗赠后的法定期间内要接受遗赠,这样才能合法得到该遗产。


    还有一个问题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有些冲突。二十五条规定接受的起始时间是“知道受遗赠”之日起算,而《意见》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本条把接受的时间扩大为“继承开始后”,也就是受遗赠人即使没有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表示也可以在“继承开始后”作出意思表示。这一规定虽然对保护受遗赠人的利益更为有利,但毕竟有违反法律(母法)规定之嫌,望继承法在修订之时予以改进。


    综上,区分遗嘱继承和遗赠有着不同的法律后果,适用不同的法律程序,法律职业人员应严谨地对待。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春利


    


 

2007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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