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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

作者:罗春利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1983次举报


区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难题。两者虽然只一字之差,但其法律性质却有根本不同,而且适用的法律以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截然不同。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点区别供大家参考。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两者的区别在:


 
一、两者法律性质根本不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依据,记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劳动法范畴,受劳动法律关系调整。劳动关系有双重属性:财产性,即出卖劳动力以换取报酬;人身性,即加入用人单位而成为其成员。而劳务合同(如承揽、运送合同等),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范畴,受民法、经济法律关系调整。劳务关系只含有财产性却不含有人身属性。



二、对合同主体的要求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而劳务合同既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或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间,对主体没有特殊规定。


 
三、合同履行阶段,主体双方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必须服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统一管理,他的劳动被看作是用人单位全部劳动的一部分。因此,无论是从用人单位内部看,还是从其外部看,劳动者都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劳动,其法律人格在劳动过程中被用人单位吸收,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而劳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如承揽与定作人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互相独立的平等主体,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义务。


 
四、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内容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法律要求或约定的劳动条件,职工完成的工作是整个劳动过程中的一部分,而劳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并不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动条件,另一方也仅仅是在一定时期内完成某项相对独立的具体工作,工作任务完成后,双方的合同关系即终止。



五、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与质量给付劳动报酬,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而在劳务合同中,劳动报酬一般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付酬。

六、法律责任后果不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比如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罗春利律师




200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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