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
再出售给他人,
轻轻松松就能“赚”到几百至上千元!
如果1张信用卡卖500,2张卖1000,那20张呢
你会心动吗
你要是心动了,还行动了,
就摊上大事了!
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认识了刘某某,随后办理了2张银行卡及成套的网银和绑定的手机卡,明知银行卡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将银行卡卖给了刘某某。
数月后,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银行账户陆续收到几万至几十万数额不等的转账,前后流水进账达一千余万元。
公安机关将朱某某抓获归案后移送寻乌县检察院审查逮捕。最后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三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